首页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