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向口岸海关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航行途中有人员发生疑似传染病死亡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
发现传染病受染人或者疑似受染人,且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
航行过程中6小时内出现6例及以上的消化道疾病病例,或者邮轮上有1%及以上的船员或者旅客患消化道疾病的;
邮轮航行途中24小时内出现2‰以上的船员或者旅客患呼吸道传染病的;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