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效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的支出,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上述事项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使用的经济…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项目结束后开展总体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必要调整;复核经相关省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试点地区总体绩效…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积极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确定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良、中的,下一年度试点资金分别按照资金预算的100%、80%、60%安排;对年度绩… 第十二条 总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各省安排后续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实施农村环境整治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