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