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确定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良、中的,下一年度试点资金分别按照资金预算的100%、80%、60%安排;对年度绩… 第十二条 总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各省安排后续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实施农村环境整治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