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照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绩效自评材料报送所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试点地区绩效自评材料应当客观、公正,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文字说明。以报告形式对评分表所列指标的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详细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对相关情况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二是评分表。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形成评分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试点地区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各试点地区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或评价机构对各试点地区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并结合工作需要选取部分城市开展现场调研、座谈,核实有关情况,根据相关数据资料和各试点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复核、现场调研座谈等情况,整理形成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每批试点项目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照总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自评,于项目结束2个月内将绩效自评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项目结束3个月内将审核完善后的各试点地区总体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总体绩效评价,邀请专家学者及符合相关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在综合运用访谈座谈、自评材料复核、现场评价、问卷调查等方法对试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