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