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章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