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