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