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不遵守本社章程;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不遵守本社章程;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