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