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肇事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遗弃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第二十四条
遗失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违反职责”,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包括军人的共同职责,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在正常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财物价值和损失的确定,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价值和损失,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