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申请政治避难的;
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申请政治避难的;
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