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