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强奸无辜居民的;

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