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