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