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