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已失效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地方…

一、 关于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二、 关于案件线索

(一)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二)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 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 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 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三、 关于索赔的启动

四、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五、 关于鉴定评估

六、 关于赔偿磋商

(一) 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二) 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 (三) 已召开磋商会议3次,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 (四) 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五)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七、 关于司法确认

八、 关于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

九、 关于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十、 关于生态环境修复

十一、 关于资金管理

十二、 关于修复效果评估

十三、 关于公众参与

十四、 关于落实改革责任

十五、 关于人员和经费保障

十六、 关于信息共享

十七、 关于奖惩规定

十八、 关于加强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