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十一、

十一、 关于资金管理

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或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第三方机构,要加强修复资金的管理,根据赔偿协议或判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赔偿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