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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二、

二、 关于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

(一)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二)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 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六) 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 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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