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一、

一、 关于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