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四、

四、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

调查应当及时,期限设定应当合理。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启动索赔或者终止案件的意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由牵头部门组建联合调查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