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十四、

十四、 关于落实改革责任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各省(区、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根据该地区实施方案明确的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鼓励履职担当,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作为,强化统筹调度,整体推进本地区改革进一步深入开展;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定期会商机制,定期交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对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相关部门或机构,要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要对内设部门的职责分工、案件线索通报、索赔工作程序、工作衔接等作出规定,保障改革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