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十七、
十七、 关于奖惩规定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给予奖励。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给予奖励。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