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 九、
九、 关于与公益诉讼的衔接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可以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