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5年底执行期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根据《中华…

一、 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二、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充… (二) 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重点区域生态恢复步伐。抓紧调整完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尽快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三) 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布局。东部和南部地区要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优势,大力发展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林和工… (四) 深入推行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以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建设稳定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对森林资源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依据… (五) 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根据新时期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尽快起草制定天然… (六) 积极推进林业改革,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稳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及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把… (七) 切实强化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领… (八) 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确保“十一五”采伐限额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 “十一五”期间全国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的情况,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的年… 附件: 全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