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5年) 二、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八) 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确保“十一五”采伐限额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对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且省内预留指标无法解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审批;重点国有林区由有关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5年) “十一五”期间全国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的情况,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的年采伐限额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国家林业局每年将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二、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八) 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确保“十一五”采伐限额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对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且省内预留指标无法解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审批;重点国有林区由有关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十一五”期间全国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的情况,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的年采伐限额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国家林业局每年将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八)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