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5年) 一、
一、 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认真遵循了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充分体现了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采伐限额的测算和核定上,做到了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和加强重点区域资源保护的有机结合,将进一步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森林经营管理统一模式向分区施策、由单纯控制森林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由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的转变。对工业原料林实行了采伐限额单编单列,将有力促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经审核认为,各地“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扎实、数据可靠、方法科学、程序合法。严格按此采伐限额执行,既能充分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又统筹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是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
经审核汇总,全国“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4815.5万立方米(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11743.7万立方米,抚育采伐5624.1万立方米,更新、低改及其他采伐7447.7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15769.7万立方米(出材量9982.7万立方米),非商品材9045.8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天然林9121.4万立方米,人工林15694.1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5422.9万立方米)。由于毛竹具有生长繁殖快、年度间采伐量变化大等特点,“十一五”期间毛竹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实施。
根据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136.18亿立方米,林木年均净生长量4.97亿立方米。“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占活立木总蓄积量的1.82%,占林木年均净生长量的49.9%。“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22310.2万立方米相比,增加2505.3万立方米,主要是近些年来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量有大幅度增加,如扣除工业原料林采伐量,则同比减少2917.6万立方米。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利用结构作了较大的调整。与“十五”期间相比,全国人工林年采伐限额增加7087.2万立方米,天然林年采伐限额减少4581.9万立方米;商品材年采伐限额增加4179.5万立方米,非商品材年采伐限额减少1674.2万立方米。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天然林年采伐限额减少86.6万立方米;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年采伐限额减少1045.1万立方米;中央财政予以补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年采伐限额减少701.8万立方米。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商品材年采伐限额有所增加,西部地区天然林年采伐限额进一步减少,南部地区商品材年采伐限额大幅上升,北部地区年采伐限额明显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