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5年) (六)
(六) 积极推进林业改革,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稳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及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彻底剥离出来;进一步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加大人员分流和机构改革力度,减少对森林资源的压力,保障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要求,将公益型国营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国家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改革试点,稳步推开,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方式。切实理顺基层林业工作站管理体制,积极发挥其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