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
一、
对十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
对三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
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一、
删去《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八条。
二、
删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法律意见书”。
三、
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三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修改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
四、
删去《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五、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六、
将《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中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修改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七、
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管…
八、
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
九、
删去《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第4项。
十、
删去《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和第二章。
此外,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部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部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证监会网站)
附件2
一、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3号2008年5月22日证监会发布)
二、
关于暂停大豆油期货交易和禁止借开展食糖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期货交易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8号1995年1月11日证监会、国内贸易部发布)
三、
关于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0〕18号2010年6月4日证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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