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9日证监会令第31号,根据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令第62号《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7日证监会令第134号《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