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将《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中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修改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修改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
删去《附件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中的9.4.2。
《附件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4.1.1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作出决议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