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修改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二条中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提交豁免申请”修改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