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三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修改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删去第四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