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删去《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八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当自完成之日起(分期发行的,于每期发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二)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三)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
“(四)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应当自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
“(二)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自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报告等相关文件。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应当在备案报告中说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提前偿还条件,还应当提交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第十三条修改为:“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相关证券公司在收到备案回执后,可以将已借入的次级债按规定的金额计入净资本。”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在借入或发行次级债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拟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情况,并及时披露次级债券的后续发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