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
三、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依法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转让。”
四、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参照适用本规定,其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