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本规定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