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
第三条
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
第四条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五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应提供募集说明书,借入次级债务应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募集说明书和次级债务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第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依法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转让。
第九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当自完成之日起(分期发行的,于每期发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转让、兑付、登记、托管、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场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应当自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自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相关证券公司在收到备案回执后,可以将已…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1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或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将借出或融出资金全额扣除。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偿还次级债务后将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偿还到期次级债务本息。次级债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前述事项。
第十七条
除以下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提前偿还或兑付次级债: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在借入或发行次级债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拟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情况,并及时披露次级债券的后续发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存续期间的日常监管,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等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参照适用本规定,其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