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当自完成之日起(分期发行的,于每期发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文件:
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
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
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