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自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报告等相关文件。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应当在备案报告中说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提前偿还条件,还应当提交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