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相关证券公司在收到备案回执后,可以将已借入的次级债按规定的金额计入净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