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十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