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