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本办法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