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