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