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