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方法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于评定年份的7月31日前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以及定级申请报送省级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省级评定委员会于评定年份的8月31日前,开展考核或检查,并结合日常明查暗访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评定优秀、达标和不达标服务区,并将评定结果报送全国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全国评定委员会于评定年份的9月30日前,组织考核检查,结合日常明查暗访等相关情况,对各地申报的全国候选百佳示范服务区进行初步评定。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等级初步评定结果全部产生后,由全国评定委员会统一汇总,并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个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服… 第十八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标识和证书式样由全国评定委员会统一设计。百佳示范服务区的标识和证书,由全国评定委员会制作与核发。优秀和达标服务区的标识和证书,由省… 第十九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已评定为达标以上等级的服务区两年后未继续参加等级评定的,原评定等级废止,相关标识和证书由原核发单位收回。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不达标的服务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按照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情形,严肃处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 第二十一条 全国和省级评定委员会应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结合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加强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已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服务区,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 第二十二条 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即为不达标服务区;已被评定为达标以上等级服务区发生前述情况的,撤销其评定等级,降为不达标服务区。 第二十三条 已评定等级的服务区因改扩建等原因停止运营的,暂时中止其等级;待恢复运营后,按照原申请等级重新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评定等级的服务区,应严格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并保持1年时间后,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